韓垂柳合同詐騙案二審維持原判
2019年,韓垂柳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。案件經過一審審理后,法院判決認定韓垂柳犯合同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。韓垂柳不服一審判決,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主要事實與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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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:韓垂柳在與被害單位簽訂合虛構了其擁有某地塊開發權的事實,并通過偽造相關文件的方式,使被害單位相信其有能力履行合同。韓垂柳對該地塊并無任何合法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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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占有目的:韓垂柳在簽訂合同后,將被害單位支付的款項用于個人揮霍及償還其他債務,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資金,且在被害單位多次催促下仍無法履行合同義務,最終導致被害單位遭受重大經濟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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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充分:一審法院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合同、付款憑證、銀行流水等證據,結合證人證言、鑒定意見等,認定韓垂柳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,證據確實、充分。
二審審理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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駁回上訴理由:韓垂柳在上訴中提出,其與被害單位之間存在真實的合同關系,且已盡努力履行合同義務,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。但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,韓垂柳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能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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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原判:二審法院認為,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,遂作出裁定,駁回韓垂柳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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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24條: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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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236條: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審判決的上訴、抗訴案件,應當組成合議庭,開庭審理。合議庭經過閱卷,訊問被告人,聽取其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的意見,認為事實清楚的,可以不開庭審理。
社會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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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示作用:此案的判決對社會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,提醒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謹慎核實對方資質和履約能力,避免遭受經濟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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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建設:該案的公正審判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對合同詐騙犯罪的嚴厲打擊,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。
韓垂柳合同詐騙案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,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。
品名:垂柳
高度:8~15m
特點:耐寒性強,挺拔高大,適應性好。
種植期:春秋冬/視地區
適播地:水源豐富,光照充足,不挑土壤。
供應規格:直徑2~20cm